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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72號
原 告 VU THI HONG
被 告 NGUYEN THUY HA(越南籍,中文姓名:阮翠河) 住○○市○○區○○路000號0樓(太陽 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林口住宿 長照機構) 判決寄送址:桃園市○○區○○路000 ○00號1樓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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