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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王智彥
被 告 吳炳鋒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6535號、113年度偵字第1387、1467、1497號案件,係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始併辦,已遭本院退回併辦,是原告王智彥不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得於本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本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審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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