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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51號
原 告 呂美玲
被 告 李訓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⑴原告雖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訴,然刑案已據被告、檢察官雙雙提起上訴,有本院辦案進行簿可憑,是本訴之提起為合法,合先敘明。
⑵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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