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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王暐盛
被 告 趙思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臺附字第1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民原告王暐盛固聲明其因本案受有損害,然此情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度偵字第40971號起訴書及112年度偵字第566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中記載,非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範圍內之被害人,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就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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