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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穎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被告林家穎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行,故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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