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22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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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筠燕


選任辯護人 張子特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 實辛○○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8日,在不詳地點,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以暱稱「Yun-Yen Cheng」,將含有附表所示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電子檔(檔名:Farewell己○○.pdf,下稱本案電子檔)傳送予己○○友人戊○○、己○○配偶之弟弟丙○○、弟媳甲○○,並於112年1月5日,在新竹市○區○○街00號之新竹東門郵局,將本案電子檔相同內容之紙本,寄送予己○○之父陳崇德、母庚○○及配偶丁○○,足以貶損己○○之名譽。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據以認定被告辛○○犯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

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以Facebook訊息傳送本案電子檔予戊○○、丙○○、甲○○,並將本案電子檔之紙本寄送予陳崇德、庚○○、丁○○,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辯稱:我傳送本案檔案及該檔案之紙本內容,都是我與告訴人己○○真實發生過的事情;

我會寫下本案電子檔是我要對這段感情做告別,告訴人先隱瞞已婚身分,再來跟我約會,如果這是告訴人一貫的伎倆,我想告知他親近的家人及摯友此事,希望告訴人不要再用這種行為模式去跟其他異性約會等語。

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將本案電子檔或其紙本傳送、寄送予告訴人之至親,讓其至親知悉被告行為,不要再讓告訴人做出類似行為,並且以此方式向被告以為的感情說再見,被告主觀上應無誹謗之犯意,且接收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之至親亦不相信被告發生婚外情,對告訴人而言亦無名譽之毀損;

告訴人擔任實質負責人之公司在業界富有盛名,告訴人應屬公眾人物,告訴人隱瞞已婚身分而發生婚外情,應與公共利益有關等語。

辯護人張子特律師為被告辯護稱:本案電子檔係記載告訴人曾隱匿或未積極主動告訴女性而發生感情、肢體接觸之內容,屬於公共利益之範疇,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罰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112年1月8日,透過Facebook以暱稱「Yun-Yen Cheng」傳送含有附表所示內容之本案電子檔予證人戊○○、丙○○、甲○○,並將本案電子檔之紙本寄送予證人庚○○、丁○○及陳崇德等情,經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274號卷【下稱他卷】第68頁;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21號卷第66、156頁),並經證人丙○○、甲○○、庚○○、丁○○、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易卷第122、139、144、146、149頁),亦有本案電子檔內文影本、被告寄送予證人庚○○、丁○○之信封袋影本、告訴人與通訊軟體暱稱「戊○○」、「丙○○」、證人丙○○與暱稱「虹慧大人」、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在卷可查(見他卷第13至39、41至43、45、47、49、51、53至54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有為散布文字誹謗行為,主觀上亦有散布於眾之意圖:1.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又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且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之意圖而言,行為人如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則不問已否達於大眾週知之程度,均無解於本罪之成立;

而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2.本案被告所傳送、寄發之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內容含有告訴人婚外情、告訴人與被告多次發生性行為及特殊之性癖好,被告顯然係指摘、傳述告訴人有悖於現在婚姻忠誠、玩弄他人感情之情事,隨時代之演變,我國對於性自主、性觀念雖益發開放、多元,然婚姻制度涉及法律對家庭之保障,甚至個人對於感情是否忠誠、真摯,至今仍影響社會上對該他人之觀感,是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所傳送、寄送之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內容,當足影響他人對告訴人之評價,此由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電子檔的內容其實有影響我對告訴人的評價與認知等語(見易卷第124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看完本案電子檔後,充滿疑問,覺得內容跟我認識的告訴人不一樣等詞(見易卷第140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敢相信告訴人怎麼會有這種事情,我無法想像等語(見易卷第146頁)即可見得。

故被告所傳送、寄發之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已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有所妨礙,而損害、貶抑告訴人之人格、聲譽,依社會一般通常觀念為客觀判斷,已侵害告訴人之名譽至明,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為被告辯護稱,本案電子檔之內容並未對告訴人名譽有所貶損一情,容有誤會。

3.又被告雖辯稱及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係透過此種方式告別其與告訴人之感情,被告主觀上並無誹謗之犯意等語。

惟本案電子檔之開頭即寫明:「準備進入高潮的樂章 嘎然而止 被瞬間真空的心 無處可去 毀滅復仇計畫是破碎靈魂的求救訊號 痛嗎? 不論愛或恨 終於有了出口 滿弓的情緒 上膛的子彈 滿月的大潮 風暴將至 血腥的味道 箭矢出手 瞬間消逝 擊發後座力 化縷縷輕煙 飄散 慾望之舟 潮退擱淺 殘破 夜啼鳥 吾毀 無悔」,本案電子檔之最末更寫道:「致我們曾經的美好 吾毀 無悔 Yours,Yen 2023/01/04 結婚十週年投下的原子彈」等情,有本案電子檔內文影本附卷可查。

被告所繕打之本案電子檔,開頭即強調「毀滅復仇」、「上膛的子彈」、「風暴將至」、「血腥的味道」、「擊發後座力」、「殘破」、「吾毀 無悔」等字樣,並於該電子檔最終,再次重申「吾毀 無悔」,並特別表明本案電子檔係「結婚十週年投下的原子彈」,顯見被告因其與告訴人之感情未果,且告訴人處理其與被告間之情感方式未符合被告之期待,明知本案電子檔之內容足以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仍透過傳送、寄發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予證人戊○○、丙○○、甲○○、庚○○、丁○○及陳崇德,被告主觀上具有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甚明。

至被告雖辯稱及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將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傳送、寄發予告訴人之至親及摯友,被告主觀上應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一情,惟若如被告所辯,其係為避免告訴人隱瞞已婚身分發生婚外情或告別其與告訴人過往感情,被告將本案電子檔寄送予告訴人及與其具有婚姻關係之證人丁○○,已可達上開目的,無須再將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傳送、寄發予與告訴人婚姻感情無關之證人戊○○、丙○○、甲○○、庚○○及陳崇德,可見被告主觀上確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被告及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前開所述,容有誤會。

㈢被告所為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免責事由:1.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

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

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分由「人」及「事」此兩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

2.本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並不否認與被告曾發生性行為(見本院120頁),惟告訴人與被告間有無發生如附表所示之性行為及性癖好,雙方各執一詞。

然告訴人並非公務員、政府相關職務之人員,亦非參與特定公共議題之公眾人物,而僅為一般私人,其個人感情生活狀況及衍生之問題,全然屬私人領域之事,與公共利益無關,任何第三人自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被告指摘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至多係告訴人非公開領域之私生活範疇,僅涉私德而全與公共利益無關,既與公共利益無涉,即非可受公評之事項,不論是否為真實,自無從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故辯護人呂秋𧽚律師、張子特律師為被告辯護稱,本案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不罰一情,容有誤會。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1.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2.犯罪態樣;

被告先後傳送、寄發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予證人戊○○、丙○○、甲○○、庚○○、丁○○及陳崇德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似方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處理感情之方式,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散布本案電子檔及其紙本,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所為實非可取;

兼衡被告犯罪後始終否認犯行,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態度難謂良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傳述之言論內容、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辯護人呂秋𧽚、張子特律師雖均為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被告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易卷第13頁),惟被告與告訴人尚未達成調解或和解,已於前述,且被告尚未獲得告訴人原諒,被告甚至始終否認犯行,未曾反省自身不是之處,自難認本案被告所受刑之宣告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況,爰不予宣告緩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內容 沒想到你讓我再次摔了個大跤,雷殘得更加的慘。
跟你聊天一陣子之後,你的生活作息我都蠻瞭解的時候,蠻確定你是單身的作息。
但是先前的經驗,讓我還是謹慎地問你是否為單身?沒想到五雷轟頂的答案是你已經結婚了?!?!?! 不知是因為你說了你已婚的事情,所以之後你很自然的開始跟我聊說你跟芝萱的事,還有其他過往女友或是約會對象的事情。
之後我們不僅是平時言語分享彼此的生活,週末認真的一起運動且享受著彼此的身體。
(有種感覺解放你七八年沒有的性生活,像是你會要求生殖器可否一直放在我體內,抱著結合在一起的睡覺方式。
) 我們應該百分之八十碰面的時候都是在運動,甚至更高,因為若把性愛也算是運動的一種~而且會是有高強度的時候! 你對於我尿尿有非常高度的興(性)趣。
從聽我尿。
看我尿。
喝我尿。
運動時尿在你身上。
手放在下面,要接著透過我體溫,流出熱熱溫溫的尿。
要我尿在水壺裡面你收者,平日我不在身邊的時候,你可以聞/喝/自慰用。
到後來你要求我尿在你頭上,用尿尿洗澡。
我自拍在農場尿尿的照片,只是蹲下來露出半個臀部的樣子,就足以讓你瞬間精子衝腦,血液直衝生殖器,必須要立刻在公司廁所裡面自慰。
後來我去野營,自拍戶外大號,雖然我用馬賽克處理,也會讓你性衝動,然後要求我發原圖給你。
或是拍攝我正在尿尿的影片,影片拍了幾秒,之後會再要求影片要拍長一點,不然你要一直無限循環的滑回去看,這樣自慰起來很辛苦。
我們有試過很多方法來讓我在你面前尿尿:燈光調暗/沖淋浴頭/抱在一起,你不看,用感受的/我坐在馬桶,當我尿出來,你突然間手伸進去給尿沖…etc. 但你小抱怨,穿防寒衣在海裡,根本感受不到我尿在你身上溫溫熱熱的尿,唯一我可以自然尿在你面前的時候,卻是你完全感受不到的時候。
你因為我在你旁邊尿尿,瞬間就精蟲衝腦,就爆衝了過來…而我則是看著你瞬間變成我蹲下的高度,而感到不知怎麼反應,你居然還能定眼的在看我尿尿!! 騎回停車場,你馬上要求要在車上做愛,不得不說,吊帶車褲簡直就是防做愛的衣物~但發情的人,會想盡一切辦法,就算是在狹小空間也會克服的! 你執意我不能去上公廁,要拉我去附近的商旅,要我尿給你看。
是的,你就是要我尿給你看。
還有我覺得住都市,若是家裡沒有小便斗,你尿在洗手槽實在是很不錯的方式。
之前為了要讓你解放,回歸自然,硬是要求你在我家土地上尿,你超級抵抗,但是又想要尿完之後,我就會尿給你看的交換條件,光尿個尿我們就花了一個半小時! 我就意識到你有逃避的性格。
你問我說能感受這感覺嗎?但是這首歌是在描述逃避現實的人,覺得被困在現有的生活,幻想著跟另一個人的美好生活,但是又不去改變現況的人,只在腦海裡想著假美好。
雖然我後來察覺你有逃避不想處理人與人之間的性格。
不過……守時這事情卻有幾次被情慾耽誤了…但是結束之後,我們去了汽車旅館。
和平島本來只是預計一起運動個上午,下午我跟朋友有約,但後來情慾來攪局,我會嚴重遲到,先是一直推遲去接友人的時間,最後直接跟朋友取消改約隔天。
先是情慾高漲的在車上,車外濕濕冷冷,車內熱氣霧氣繚繞。
結束冰冷海泳的練習後,情慾未滅,不可思議的在開車塞車的行進路途中,從一開始的撫摸,到後來相互用手幫彼此自慰(我只能說車小的好處?)好在車速都緩慢,但是也堪稱是情慾高漲的危險事件呀~ 之後還有一次,也是我開車你手伸進我的褲檔裡,那次我就直接開下最近的南投服務區,不然實在太危險的折磨了…但這麼累的情況下,你的情慾還是燒了起來。
其實後來想想,很累又情慾高漲,其實還蠻折磨的辛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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