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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庭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9日14時25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66號詐欺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14時2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園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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