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535,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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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偉


選任辯護人 林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丙○○與施允嵩(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建成」之成年男子為經營電子商務之生意夥伴,乙○○與丁○○(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則有業務合作關係。

施允嵩於民國000年0月間透過友人羅永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以112年度偵續字第311號為不起訴處分)向丁○○購買總價約新臺幣(下同)207萬元之彩妝貨物,並於同年10月8日先支付100萬元與乙○○,嗣因該批貨物有瑕疵,施允嵩要求丁○○、乙○○退還100萬元,但乙○○與丁○○就究應由何人負相關契約責任意見不一,故上開爭議始終未能解決。

施允嵩感到不耐,於111年4月22日邀集「建成」、丙○○、羅永昌及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龍果」之人,一同至桃園市○○區○○路000號由丁○○經營之店面尋找丁○○商討此事,羅永昌並通知乙○○一同到場。

渠等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上開店面內商談上開債務問題時,丁○○及乙○○仍各自堅持相關契約責任與其無關,「建成」與丙○○甚感厭煩,要求丁○○及乙○○當天均須出具內容為承認積欠施允嵩100萬元之文書及簽發面額合計為100萬元之本票交付施允嵩。

然因丁○○不願簽署,「建成」及丙○○即先要求乙○○照辦,乙○○同樣不允,並質疑為何丁○○不用寫,「建成」及丙○○明知乙○○並無書寫承認債務協議書及簽發本票之義務,竟基於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建成」先大聲對乙○○稱「你就先把你的處理完,我就再處理他」、「處理完你的,我就處理他,你是聽不懂喔,歡三小(台語)」、「我叫你用你就用」、「你要先對阿公(指施允嵩)有交代,你是雞巴,你先處理完,我再幫你處理他(指丁○○)」,丙○○在旁亦稱「簽就對了」、「我哥做人很實在,他會叫你簽,等一下也會叫他(指丁○○)簽」,嗣乙○○泣訴「建成」及丙○○最終僅會要自己1人背負全部債務,「建成」復對乙○○稱「哭沒有用,我還是會叫你簽」,丙○○隨即亦稱「他店在這裡,他跑不掉啊,幹你娘」、「他人在這,把他綁起來,電到他吱吱叫,幹」,施允嵩嗣稱「拿七七乳加塞他肛門,幹你」,丙○○再接著稱「對啊,你娘,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以此方式使乙○○認若不從即無法脫身,「建成」及丙○○或可能會施加暴力於乙○○,而依「建成」及丙○○所脅迫指示內容,書寫承認積欠施允嵩100萬元之協議書1紙(下稱本案協議書),以及簽發如附表表示總和金額合計100萬元之本票3紙後交付施允嵩,而行此無義務之事。

嗣「建成」、丙○○見施允嵩已取得乙○○簽立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之本票後,方與「火龍果」及羅永昌一同離去。

二、案經乙○○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表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70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亦查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坦承於如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前往如事實欄所載之地點,而與「建成」分別為事實欄所載言詞,而告訴人乙○○因此書寫本案協議書及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然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只是施允嵩的司機,當天載老闆過去,伊沒有強迫乙○○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77頁);

其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被告所為的內容大概歸類兩種,第一種是他有請告訴人趕快簽這一類的,是中性規勸告訴人簽署本票的對話,這也是唯一與告訴人有直接互動的對話,第二種其餘相關對話,被告都是針對告訴人講述說如果丁○○現在不簽要怎麼辦,丁○○不想負責怎麼辦所做的回應,相關內容都不是針對告訴人所為,自被告客觀上行為內容及對象來看,應該不構成強暴脅迫,再來,在被告講說「對啊,你娘,哈哈,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告訴人乙○○是很正常的反應說「這是呂,對阿,我也沒騙人。」

,其語調也沒有任何恐懼或相關的言論,最後補充是庭上看到告訴人表現很委屈的樣子,一定會影響到相關客觀評價,但坦白說此案一開始告訴人就一直辯稱說其非出賣方、貨方,但是相關證據的調查內容,被告這邊及他老闆所接觸的對象都只有告訴人,告訴人一直是貨主,所以雙方確實有民事糾紛存在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79-80頁)。

經查:

㈠、被告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述明確(見偵41492號卷第181-182頁、偵續卷第131-134頁、本院審易卷第49-53頁、本院易字卷第7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見偵41492號卷第53-56、107-107、151-152頁、見偵續卷第132-134頁)、證人羅永昌於警詢(見偵41492號卷第29-33頁)、證人丁○○、施允嵩於警詢及偵訊(見偵41492號卷第9-15、87-91、145-146、157-159頁)之證述,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音影檔案,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易字卷第64-70頁),另有本案協議書(見偵41492號卷第117頁)、告訴人簽發本案本票3張影本(見偵41492號卷第169頁)、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彩妝周祐丞」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續卷第51-54頁)、購買證明及周祐丞與丁○○之協議書(見偵續卷第55、57頁)、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黃政忠」、「台中羅永昌」、「張曉君」、「S施允嵩」對話紀錄截圖(見偵續卷第59-68、69、71-84、85-95頁)、巨紅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予丁○○之匯出匯款申請書(見偵續卷第99頁)等在卷可佐,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參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證稱:當天羅永昌在丁○○店門口進不去,打電話叫伊聯繫開門,伊聯絡丁○○的女友,她說丁○○在店裡面,叫伊過去請丁○○開門就可以了,伊就過去,後來施允嵩就來了,他帶了3個伊不認識的人,其中兩位是被告及「建成」,「建成」說「你店還要不要開」,伊就去移車,回來之後他們就開始針對伊,講髒話、還說一些讓伊怕害的話,要伊簽借據和本票,伊不敢不簽,當時因為人太多,伊不敢講要離開,他們一群6個男生對伊1個女生,伊已經六神無主非常慌張、腦袋無法思考,伊當時很害怕才會簽本票,他們說要砸店、要吊起來,伊有解釋貨款的事情伊只是幫忙,但他們都不理會,也沒有要放過伊的意思等語(見偵41492號卷第107-109、偵續卷第132-134頁);

而被告亦未否認予施允嵩、「建成」、羅永昌、膩稱「火龍果」在上址店面,要求告訴人簽立承認債務文書及本票,被告及「建成」且分別有如上開事實欄所載之言詞,堪認告訴人上開所述,足堪採信。

㈢、且本院當庭勘驗現場錄音影檔案,可見「建成」先要求告訴人出示證件、簽發100萬元本票,告訴人拒絕後,「建成」仍對告訴人稱:「你先處理完你的,我就處理他的,你是聽不懂,歡三小啦!」、「我叫你用你就用啦。」

等語,被告(即「阿偉」)亦稱:「簽就對了」等語,至告訴人哭泣、要求丁○○負責時,被告竟稱:「他店就在這邊,他跑不掉阿,幹你娘勒。」

、「沒差阿,他人在這阿,把他綁起來而已,電到他吱吱叫,幹。」

等語,施允嵩在旁稱:「拿七七乳加塞他肛門,幹你…」等語,被告接續稱:「對阿,你娘〜哈哈哈,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

等語,嗣告訴人再次哭泣表示遭強迫,「建成」稱:「那你100萬還我們,貨款還我們,麻煩你現在。」

、「我們沒有強迫你阿,我們四周有人怎樣嗎?對你怎麼樣嗎?」等語,最後「建成」甚至要求告訴人將其母並同寫在承認債務文書及本票上等節,有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結果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64-70頁),衡諸常情,若施允嵩、羅永昌對於丁○○及告訴人積欠債務或由誰負擔民事責任乙節有所爭執,自應循民事法律程序請求履行契約責任,當無邀集多名男子至上址店面,見告訴人就何人負擔債務仍有爭執之情形下,強行要求告訴人承認債務、簽立附表所示之本票,況其等先要求告訴人提出身分證件,再於言談間提及「處理你再處理他」、「他跑不掉」、「把他綁起來」、「電到他吱吱叫」、「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等語,均係明示、暗示告訴人若不照其等要求承認債務、簽立附表所示之本票,即會遭綁起來、電擊處理,甚至可能遭性侵等情事,其等顯然已以男性身分物理性限制告訴人之行動,並且以言論脅迫、造成告訴人心理上之畏懼,所為顯然干擾告訴人依其個人意思自由行動之權利,核屬以脅迫之手段強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即簽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本票甚明。

㈣、至被告及其辯護人稱稱僅係中性規勸告訴人、言詞內容不是針對告訴人云云,然被告本係與施允嵩、「建成」、暱稱「火龍果」一同到場,其等本案言行客觀上足以令人感到脅迫並壓抑告訴人意志,業如前述,縱使言詞對象並非告訴人,仍足認其等於要求告訴人簽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本票之際所為之上開言詞均係暗示告訴人切勿反抗,否則其人身安全將有疑慮,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並無足採。

辯護人雖另稱告訴人於過程中仍可自由行動、簽立後並無恐懼反應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84-87頁),然被告係與施允嵩、「建成」、羅永昌、暱稱「火龍果」之成年男子在場要求告訴人簽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本票,縱使未將告訴人手腳捆綁或鎖鍊告訴人車輛,其等人數及前開言詞仍足以脅迫壓制告訴人之自由意志,亦如前述。

末查辯護人雖稱本案僅係單純民事糾紛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90頁),然被告自陳其僅係施允嵩之司機,則被告對告訴人就本案貨款並無任何民事請求權基礎存在,更無要求告訴人簽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本票之權利,況縱使施允嵩對告訴人確有任何民事債權存在,亦應循民事程序請求或以調解方式溝通,當無僅因施允嵩或可能存在之債權遽以本案方式逼迫告訴人簽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本票之理。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㈡、又被告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密接,對告訴人分別為上開脅迫言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被告與「建成」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因其老闆施允嵩與告訴人間之糾紛,不思理性處理,反以上開行為妨害告訴人之權利,上開行為不僅無助於彼此紛爭之解決,更徒將告訴人與丁○○、施允嵩等間之法律關係複雜化,行為實值非難,顯見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由之觀念,兼衡被告犯後均不知反躬自省,猶仍飾詞狡辯之犯後態度、被告為本案犯行中之角色分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其專科畢業、案發時職業為司機、家中有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見本院易字卷第78頁)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與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本票雖為本件被告犯行之犯罪所得,然於告訴人簽立後係交付施允嵩,又經施允嵩持以聲請本票裁定,現為本院民事庭民事案件審理之標的,業據告訴人及被告陳述在卷,足見本案協議書及附表所示本票均非被告所有,本件又查無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犯罪所得,爰不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1 CH704578 110年9月17日 空白 40萬元 2 CH704580 同上 同上 30萬元 3 CH704581 同上 同上 30萬元 附件:
勘驗標的:112年度偵續字第352號卷附光碟(標示「乙○○再議112偵18074再證7.全影片檔」) ★本次勘驗僅針對影片中人物對話進行描述,其餘內容略。
一、【勘驗影片時間:01:14:20-01:18:01】 乙○○:你們都保障他,你叫小安進來啊。
建 成:啊你身分證? 乙○○:沒帶身分證啦,誰帶阿,這樣就…(聽不清楚) 建 成:拍照阿,拍照。
乙○○:他就一直講話。
建 成:身分證拍照,阿你的身分證拍照。
乙○○:拍什麼照我沒有帶身分證。
建 成:阿拍照阿。
乙○○:什麼意思?跟你合照是不是? 建 成:拍照,有嗎? 乙○○:…(聽不清楚)照片怎麼會身分證,不會…不會有身分證。
建 成:你叫你老公傳給你。
乙○○:我老公怎麼可能傳… 建 成:你叫他拿阿。
乙○○:你先叫他進來阿,看他要不要寫給我阿,他都不寫給我勒,還要我寫。
建 成:阿你要對阿公交代錢的,你說的阿,來。
建 成:你先叫你老公傳你的身分證 乙○○:欸小安,媽的,早知道不要碰這件事,你看小安都不進來。
建 成:你先傳你的那個身分證… 乙○○:沒有我… 建 成:傳給你的手機。
乙○○:他都不簽…都不簽給我勒。
建 成:阿你也要對阿公負責阿! 乙○○:我知道阿,我現在要… 建 成:阿對阿,你就先把你的處理完,我再處理他的。
乙○○:我知道咩!我就沒有證件咩!我看一下。
建 成:健保卡勒? 乙○○:為什麼你們都要為難我一個女孩子。
乙○○:當初這批貨又不是我們,張曉君(音譯)也是他們認識的,不然這樣子好不好我簽50他簽50。
建 成:沒有啦,你不要廢話那麼多啦! 乙○○:可以拉〜阿他都不簽給我,然後你這樣叫我簽100萬。
建 成:你先處理完你的,我就處理他的,你是聽不懂,歡三小啦! 乙○○:啊就一起簽又沒關係。
建 成:什麼叫一起簽?我叫你用你就用啦。
(有女性在店外說要取貨,與本案對話無關,內容略) 建 成:你那個身分證,HELLO。
乙○○:我要等小安一起進來講,他若是說他要先…(聽不清楚) 建 成:你要先對阿公有交代拉,你是雞掰… 乙○○:我知道。
建 成:你先處理完,我再幫你處理他,你要不要我幫你處理他,要還是不要,阿不然你自己處理他? 乙○○:你不覺得他都這樣子嗎? 建 成:你要不要我幫你處理他,你就回答我這個問題? 乙○○:當然要阿。
建 成:要,那你就先把我這裡處理好,我再處理他。
乙○○:欸小安。
丁○○:欸。
建 成:可以嗎,我剛剛跟你講什麼,你自己記得就好。
丁○○:他們現在的意思說… 乙○○:所以你的意思說我現在一個人簽這個,所以你會簽一個給我嗎?那你也要簽一個給我囉。
丁○○:姊,我這樣講好了,他們現在是說大家一起賣。
乙○○: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你現在要我簽這個東西,那你也要簽給我啊。
建 成:有要處理就不用怕這個啦。
阿 偉:簽就對了 火龍果:一個對一個。
建 成:有要處理就不用怕這個。
阿 偉:因為都要幫你們賣了,你們連這種動作都不做了。
建 成:阿我們自己還要親身下來幫你賣,靠邀!你們到底憑什麼? 阿 偉:阿我們一趟路來,你們怎麼不一趟路上來。
建 成:你先…等下你先身分證,我才有辦法跟你核對。
乙○○:我…傳給他了 建 成:你哪有傳給他,你連打字都還沒打,哩系勒靠杯逆。
乙○○:這邊有啦。
建 成:有~你剛才還講沒有,你是… 乙○○:我後來有想到,我已經願意簽了,你都不幫我。
建 成:等一下,換他寫。
乙○○:媽的咧,操你媽。
阿 偉:會拉〜我哥做人很實在,會叫妳簽,就會叫他簽。
乙○○:他都不簽。
建 成:我等下會叫他寫給你,好嗎? 乙○○:你看他又跑掉了。
阿 偉:沒關係,一樣拉。
二、【勘驗影片時間:01:19:05-01:23:20】 乙○○:我的意思是說我簽給你,那他也耍簽給我。
建 成:對,阿你先寫完,我在幫你處理他,好不好 施允嵩:我們不會… 乙○○:為什麼全部都我背,他為什麼不願意賣的話…(哭泣) 建 成:你先不要哭,哭沒有用,我還是會叫你寫。
乙○○:我知道,你不用那麼兇嘛。
建 成: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啦,我跟你講,我會叫他寫,就會叫他寫給你,懂嗎? 乙○○:你看你剛那樣講他也不寫阿。
建 成:你先寫好,然後我再…(聽不清楚) 乙○○:我知道。
施允嵩:他不寫,我們再把他綁起來啦。
阿 偉:他店就在這邊,他跑不掉阿,幹你娘勒。
乙○○:拜託,媽的,他這些貨值多少錢阿。
阿 偉:沒差阿,他人在這阿,把他綁起來而已,電到他吱吱叫,幹。
施允嵩:拿七七乳加塞他肛門,幹你… 阿 偉:對阿,你娘〜哈哈哈,是不曾給人家幹過是嗎?我叫火龍果幹他。
(多名男性笑聲) 乙○○:這是呂,對阿,我也沒騙人。
施允嵩:呂、呂啦,好啦好啦。
乙○○:哪麼兇,那麼大聲。
施允嵩:不要那麼兇拉建成,人家女生會怕啦! 建 成:欸欸欸你錄影。
乙○○:不用錄拉,你去影印身分證。
施允嵩:好,好好講啦 乙○○:你等下要幫我哪個喔。
施允嵩:好啦一定幫你啦。
火龍果:免煩惱啦(部分男子走出去……) 建 成:你這樣要找到什麼時候? 乙○○:阿你不是要身分證。
建 成:不是啦!我教你…這樣…(聽不清楚)然後…(聽不清楚)搜尋s,還是你有編輯什麼,這樣就傳過去了。
(男聲此起彼落,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乙○○:你們都只會幫他。
建 成:來你寫完OK,等一下,你寫這裡,借貸人。
乙○○:為什麼他不能跟我一起簽啊? 建 成:不行阿,這個人一份一份阿,等一下再列印一份。
阿 偉:一人一個。
乙○○:等一下再列印一個給他。
建 成:等下要去列印你身分證的時候一起,借貸人,寫清楚一點,等一下。
乙○○:我先簽。
建 成:不用不用不用,嘿,然後新臺幣… 乙○○:阿借貸人是誰? 建 成:借貸人等一下寫阿公,100萬寫國字,國字的壹妳會不會寫,等一下哦。
乙○○:我覺得要一起寫…(聽不清楚) 建 成:那個…壹佰萬,一張歸一張。
乙○○:欸小安。
建 成:你先把你的完成,然後再換他,處理他的,好嗎?你要處理嗎? 乙○○:我不是不處裡,但是你們一直這樣強迫我(哭泣) 建 成:強迫你?,那你100萬還我們,貨款還我們,麻煩你現在。
乙○○:他……(聽不清楚)我現在…(聽不清楚) 建 成:沒有,你自己跟他要阿,我們沒有強迫你阿,我們四週有人怎樣嗎?對你怎麼樣嗎? 阿 偉:沒有。
建 成:你…拍一下阿,沒有關係阿。
乙○○:欸小安、小安。
丁○○:怎麼了? 乙○○:他現在叫我這樣簽100萬欸! 丁○○:姐,這樣子,他這個保障,他這個只是一個保障而已。
乙○○:那你等一下也會簽給我。
丁○○:我…我要處理阿,我要處理事情阿。
乙○○:你處理事情,然後叫我簽這個。
丁○○:不是,姊這樣,我這樣講。
乙○○:我的意思是,你等下會不會簽給我一張這個而已,我只是要問你這個問題而已。
建 成:你等下簽給他。
乙○○:那你既然說這只是一個保障而已,那你簽給我阿。
建 成:好好,他點頭了,他點頭了,好。
三、【勘驗影片時間:01:33:35-01:34:21】 建 成:然後妳現在這裡有跟妳爸爸媽媽住對不對?現在還有誰?跟誰?媽媽?好阿,妳寫一下媽媽,媽媽叫呂秀、呂秀… 乙○○:不要這樣子背到我媽媽好不好,我就已經願意負責了,你們還要叫我寫到我媽媽。
(哭泣) 建 成:阿不然妳就寫一份,嘿,寫一個就好了,一張寫妳跟媽媽住就好了,妳就寫呂…這個,寫妳媽的名字就可以了。
火龍果:還有她的電話要寫阿。
建 成:嘿,她…寫她的電話,對阿,妳跟妳媽媽住,然後妳就寫妳媽媽就可以了,就只是在下面而已啦,然後等一下…他的話,他也要這樣寫給妳,懂嗎?好不好,我怎麼教妳,妳等一下就看他寫,寫給妳,懂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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