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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政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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