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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聖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99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聖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刑。
未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聖勳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易卷第56、6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其所犯1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
惟念其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尚見有悔悟之意,兼衡酌其竊盜手段、目的、竊得財物價值、犯後態度及素行,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據返還或賠償被害人,有告訴代理人提供之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易卷第69頁),為避免其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竊取時點 竊取之商品名稱及數量 主文 1 112年5月5日 晚間6時44分許 Elastine洗髮露,4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5月7日 上午10時41分許 思波綺洗護髮,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分許 嬌生沐浴露,1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1日 晚間8時21分許 嬌生沐浴露,1瓶 4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7分許 嬌生沐浴露,1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5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5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7分許 6 112年5月15日 凌晨3時44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共1瓶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2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5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5日 上午10時32分許 112年5月15日 晚間9時34分許 7 112年5月16日 上午6時2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3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5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16瓶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7日 晚間9時37分許 9 112年5月18日 上午10時1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3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9日 晚間8時38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3瓶 11 112年5月20日 凌晨4時5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共3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9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0日 凌晨5時12分許 112年5月20日 晚間6時18分許 112年5月20日 晚間9時43分許 12 112年5月21日 凌晨5時12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共5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6瓶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3瓶 FINO護髮膜,共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1日 上午10時21分許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3分許 112年5月21日 晚間6時41分許 13 112年5月22日 凌晨4時55分許 FINO護髮膜,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17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1瓶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1瓶 14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5分許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1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2瓶 BON洗髮精,共4瓶 Farcent洗髮露,共5瓶 潘婷洗髮露,共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8分許 112年5月23日 晚間7時27分許 112年5月23日 晚間7時28分許 112年5月23日 晚間20時58分許 15 112年5月24日 上午6時14分許 Bon洗髮精,共9瓶 Farcent洗髮露,共7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4日 上午9時36分許 112年5月24日 中午12時25分許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26分許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8分許 112年5月24日 晚間10時25分許 16 112年5月25日 凌晨5時51許 Farcent洗髮露,共2瓶 潘婷精華素,共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5分許 112年5月25日 晚間7時23分許 17 112年5月27日 上午7時12分許 潘婷洗髮露、精華素,共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2年5月28日 凌晨2時24分許 艾瑪花園藜麥洗髮精,2瓶 蕭聖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艾瑪花園玫瑰洗髮精,2瓶
附表二
編號 竊取之商品名稱及數量 1 思波綺洗護髮1瓶 2 嬌生沐浴露5瓶 3 FINO護髮膜1瓶 4 潘婷洗髮露3瓶 5 潘婷精華素2瓶 6 艾瑪花園藜麥洗髮精2瓶 7 BON洗髮精1瓶 8 Elastine洗髮露4瓶 9 Farcent洗髮露7瓶 10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1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4991號
被 告 蕭聖勳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聖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點,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屈臣氏公司)設於桃園市○○區○○○路00號屈臣氏長庚分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即行離去。
嗣經該店店員潘麟宇發現該等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屈臣氏公司委由潘麟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蕭聖勳經傳喚未到庭。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為告訴代理人潘麟宇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復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監視器影像截圖50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先後至上址店內竊取商品共計18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霈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取時點 竊取之商品名稱及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112年5月5日 晚間6時44分許 Elastine洗髮露,4件 1,196元 2 112年5月7日 上午10時41分許 思波綺洗護髮,2件 578元 3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分許 嬌生沐浴露,1件 149元 112年5月11日 晚間8時21分許 嬌生沐浴露,1件 149元 4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7分許 嬌生沐浴露,1件 149元 5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55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計5件 共計1,645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37分許 6 112年5月15日 凌晨3時44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共計1件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計2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計5件 共計309元 (飾底凝露) 112年5月15日 上午10時32分許 共計718元 (水感防曬露) 112年5月15日 晚間9時34分許 共計1,645元 (防曬露) 7 112年5月16日 上午6時2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3件 987元 8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55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計16件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計2件 共計5,264元 (防曬露) 112年5月17日 晚間9時37分許 共計718元 (水感防曬露) 9 112年5月18日 上午10時1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3件 927元 10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2件 618元 112年5月19日 晚間8時38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3件 987元 11 112年5月20日 凌晨4時53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共計3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計9件 共計927元 (飾底凝露) 112年5月20日 凌晨5時12分許 共計2,916元 (防曬露) 112年5月20日 晚間6時18分許 112年5月20日 晚間9時43分許 12 112年5月21日 凌晨5時12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共計5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計6件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計3件 FINO護髮膜,共計2件 共計1,545元 (飾底凝露) 112年5月21日 上午10時21分許 共計1,854元 (防曬露)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3分許 共計1,177元 (水感防曬露) 112年5月21日 晚間6時41分許 共計384元 (FINO護髮膜) 13 112年5月22日 凌晨4時55分許 FINO護髮膜,2件 384元 000年0月00日 下午1時17分許 曼秀雷敦防曬露,1件 329元 曼秀雷敦防曬飾底凝露,1件 309元 14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35分許 曼秀雷敦極效水感防曬露,共計1件 曼秀雷敦防曬露,共計2件 BON洗髮精,共計4件 Farcent洗髮露,共計5件 潘婷洗髮露,共計2件 共計359元 (水感防曬露) 000年0月00日 下午5時28分許 共計658元 (防曬露) 112年5月23日 晚間7時27分許 共計1,320元 (BON洗髮精) 112年5月23日 晚間7時28分許 共計1,945元 (Farcent洗髮露) 112年5月23日 晚間20時58分許 共計658元 (潘婷洗髮露) 15 112年5月24日 上午6時14分許 Bon洗髮精,共計9件 Farcent洗髮露,共計7件 共計2,970元 (Bon洗髮精) 112年5月24日 上午9時36分許 共計2,723元 (Farcent洗髮露) 112年5月24日 中午12時25分許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26分許 000年0月00日 下午4時48分許 112年5月24日 晚間10時25分許 16 112年5月25日 凌晨5時51許 Farcent洗髮露,共計2件 潘婷精華素,共計2件 共計778元 (Farcent洗髮露)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5分許 112年5月25日 晚間7時23分許 共計658元 (潘婷精華素) 17 112年5月27日 上午7時12分許 潘婷洗髮露、精華素,共計2件 共計658元 18 112年5月28日 凌晨2時24分許 艾瑪花園藜麥洗髮精,2件 576元 艾瑪花園玫瑰洗髮精,2件 760元 共計123件商品 3萬9,4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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