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979,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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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紹勳


選任辯護人 李宗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袁紹勳之犯罪事實(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如成立犯罪,乃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告訴人潘燕山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其與邱素姝均陳明不願再行追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4161號
被 告 袁紹勳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3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辯 護 人 范振中律師
李宗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紹勳與潘燕山係鄰居關係,雙方因噪音而生嫌隙。
詎袁紹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23日晚間7時2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街00號12樓之外陽臺,對潘燕山辱罵:「幹你娘,樓上吵什麼吵」一詞,足以貶損潘燕山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潘燕山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袁紹勳於偵查中供述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稱:伊沒有辱罵告訴人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潘燕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辱罵告訴人上開言語之事實。
3 證人黃志群於偵查中證述 證明於上開時間,在上址12樓之年輕男性,對外辱罵「幹你娘」之事實。
4 證人廖國裕於偵查中證述 佐證上址12樓、13樓間之住戶間,曾因噪音而發生爭執之事實。
5 證人邱素姝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於上開時間,在上址12樓之住戶,對外辱罵「幹你娘」之事實。
6 證人林倢如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於上開時間,遭在上址12樓之住戶,辱罵「幹你娘」之事實。
7 證人陳家婕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曾居住在上址12樓,且證人陳家婕及其同住者,曾與上址13樓之住戶因噪音而發生爭執之事實。
8 證人陳泓如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曾居住在上址12樓之事實。
9 麗寶大衛營社區管理中心公告影本1張 證明該社區管理中心於案發後,旋接獲告訴人投訴其遭上址12住戶辱罵之事實。
10 協調會照片1張 佐證上址12樓、13樓間之住戶,因噪音而發生爭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季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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