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交簡,93,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交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水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1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水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節錄內容)。

並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因酒後操控力不佳,不慎」部分予以刪除;

證據部分「被告陳水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更正為「被告陳水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酒精測定紀錄表」,更正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現場圖」,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偵卷第29、35頁)。

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000年00月00日生效,惟修正內容並不影響本案之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自己及其他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為圖方便,而犯本件犯行,並與他人車輛發生擦撞,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對於交通安全危害甚鉅;

惟念其無前科紀錄,犯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低、駕駛車輛為普通重型機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節錄)
112年度偵字第51612號
被 告 陳水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水星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飲畢後旋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行經桃園市新屋區中山東路1段537巷口前,因酒後操控力不佳,不慎與鄭秀琴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鄭秀琴受有右手第一手指挫傷、右腳踝擦挫傷及扭傷、右膝擦挫傷等傷害(陳水星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撤回告訴,另行不起訴處分)。
嗣經警獲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下午5時15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水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秀琴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檢察官 郝 中 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