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謝宇翔
被 告 蔣海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