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交簡附民,54,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呂冠均
被 告 郭昇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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