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1154,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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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5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維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維志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戴維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爰審酌被告情緒管理欠佳,擊打告訴人汽車引擎蓋,造成凹損,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之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500號
  被   告 戴維志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維志與鄭宇傑素不相識,戴維志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17時8分許,與其妻小行經桃園市○○區○○街00號旁,因鄭宇傑駕車在後按鳴喇叭而受到驚嚇,戴維志一時氣憤遂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敲擊鄭宇傑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引擎蓋,致引擎蓋凹陷、漆面受損而喪失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鄭宇傑。
二、案經鄭宇傑訴由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維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宇傑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暨截取畫面6張、車損照片2張等附卷可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伯 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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