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57,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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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惠伶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嗣解除委任)
杜宥康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惠伶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惠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徒手竊取周雪華管領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

二、案經周雪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王惠伶固坦認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至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其拿取之生鮮均有付錢云云。

經查:㈠被告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1分許,至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詢時供陳在卷(見偵卷第53至54頁),核與證人周雪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3至15頁),並有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112年5月24日偵查報告(見偵卷第2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見偵卷第25至30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卷第31至33頁)等件在卷可稽,以及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其勘驗結果略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4至68頁)。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確有竊取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監視器錄影檔案,其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4至68頁),可見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4時42分42秒許,先拿取1袋檸檬(即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復於同日下午4時44分24秒至下午4時45分48秒許,於飼料區拿取袋裝貓飼料1組4次,合計拿取4組袋裝貓飼料(即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同日下午4時47分16秒至下午4時47分46秒許,拿取貓餐盒2盒4次、1盒1次,合計拿取9盒貓餐盒(即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同日下午4時48分55秒許,拿取1包貓飼料(即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再於同日下午4時51分26秒至下午4時52分51秒許,於牛奶區拿取1組牛奶(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又於同日下午4時55分56秒至下午4時56分19秒許,於肉品區拿取2盒肉品(即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復於同日下午4時58分19秒許,於蔬果區拿取1包白色蔬果(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嗣於同日下午4時58分37秒許,逕直走出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

由此可見,案發當日被告確有至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拿取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而該等物品明細亦有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客人購買明細表、商品價格標籤(見偵卷第19至21頁)等件附卷可參,然被告持該等物品未結帳,即逕直離去,足認被告確有竊取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無訛。

是被告上開所辯,不足為採。

㈢至被告聲請調閱全聯福利中心慈文店112年3至5月進貨銷貨明細表、全店庫存盤點明細表,以及112年4月每日當日銷售明細表,以證明進銷貨、退貨是否貨架現有庫存相符、全店庫存品項實際數量是否有缺漏、客人購買品項是否有如實結帳云云。

惟被告確有上開竊盜犯行,業已認定如前,是無調查之必要,併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其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

又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示時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同時竊取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語。

㈡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遭竊等情,固據告訴人指訴歷歷,惟經本院勘驗案發當時之監視器錄影檔案,未見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4至68頁),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補強告訴人此部分之指訴,是依卷附客觀證據,尚難就此部分論以被告竊盜罪。

又該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歸還予告訴人,是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林鳳營高品質鮮乳/1857ML 1罐 2 鮭魚菲力(挪威) 1盒 3 澳洲安格斯無骨牛小排 1盒 4 有機雪白菇(好菇道) 1包 5 產履柚香檸檬 1袋 6 健康紀元寵食 挑嘴貓專用/1KG 1包 7 銀湯匙餐包-鮪魚+鰹魚/60G 20包 8 貓倍麗嚴選鮮味鰹魚餐盒/57G 5盒 9 貓倍麗嚴選鮮味鮪魚餐盒/57G 4盒 10 CAT MIND愛貓餐罐/400G 1罐 11 葛莉絲貓罐-鮪魚+鮭魚/170G 5罐 12 有機人參山藥 1包 附件:
㈠監視器影像檔案「拿檸檬」之勘驗結果: ⒈此為全聯福利中心賣場之監視器畫面,影片時間00:00:00 ,監視器畫面時間16:42:19,被告手持提袋出現於監視器畫面中上方,並往監視器畫面右方走去,於影片時間00:00:10消失於監視器畫面中。
影片時間00:00:22,監視器畫面時間16:42:42,被告手持提袋出現於監視器畫面中上方,且右手持有一袋檸檬,並往監視器畫面下方走去,於影片時間00:00:31 ,監視器畫面時間16:42:51 ,被告消失於監視器畫面中,之後未見被告出現於該監視器畫面中。
㈡監視器影像檔案「拿飼料」之勘驗結果: ⒈此為全聯福利中心賣場之監視器畫面,影片時間00:00:00 ,監視器畫面時間16:44:13,被告站立於飼料區前方。
影片時間00:00:11,監視器畫面時間16:44:24,被告拿取1組袋裝貓飼料後,背對監視器畫面。
影片時間00:00:34,監視器畫面時間16:44:47,被告轉身面對監視器畫面,疑似將貓飼料放置於提袋中。
影片時間00:00:52,監視器畫面時間16:45:06,被告再次拿取上開相同袋裝貓飼料1組後,放入提袋中。
影片時間00:01:10,監視器畫面時間16:45:24,被告又拿取上開相同袋裝貓飼料1組後,放入提袋中。
影片時間00:01:34,監視器畫面時間16:45:48,被告再次拿取上開相同袋裝貓飼料1組後,放入提袋中。
⒉影片時間00:01:50,監視器畫面時間16:46:04,被告拿取貓餐盒查看,放回原處。
影片時間00:02:14,監視器畫面時間16:46:28,被告拿取另一款貓罐頭查看後,放回原處。
影片時間00:02:33,監視器畫面時間16:46:47,被告拿取貓罐頭查看後,放回原處。
影片時間00:03:02,監視器畫面時間16:47:16,被告拿取另一款2盒貓餐盒查看後,放入提袋中。
影片時間00:03:06,監視器畫面時間16:47:20,被告拿取上開相同2盒貓餐盒後,放入提袋中。
影片時間00:03:14,監視器畫面時間16:47:29,被告拿取上開相同2盒貓餐盒後,放入提袋中。
影片時間00:03:25,監視器畫面時間16:47:39,被告拿取上開相同2盒貓餐盒後,放入提袋中。
影片時間00:03:32,監視器畫面時間16:47:46,被告拿取上開相同1盒貓餐盒後,放入提袋中。
⒊影片時間00:03:47,監視器畫面時間16:48:01,被告往監視器畫面下方走去,並消失於監視器畫面中。
影片時間00:04:36,監視器畫面時間16:48:50,被告自監視器畫面下方出現。
影片時間00:04:41,監視器畫面時間16:48:55,被告左手持提袋及1袋檸檬,右手拿取1包貓飼料並查看,後放入提袋中,並往監視器畫面下方走去,消失於監視器畫面中,之後未見被告出現於該監視器畫面中。
㈢監視器影像檔案「拿牛奶」之勘驗結果: ⒈此為全聯福利中心賣場之監視器畫面,影片時間00:00:23 ,監視器畫面時間16:50:25,被告手持提袋出現於監視器畫面中,並走向監視器畫面右側之牛奶區,被告彎腰查看牛奶區之牛奶。
影片時間00:01:08,監視器畫面時間16:51:11,被告拿起一組牛奶查看後放回原位。
影片時間00:01:23,監視器畫面時間16:51:26,被告又拿起一組牛奶查看,並於牛奶區前徘徊。
影片時間00:02:48 ,監視器畫面時間16:52:51,被告手持牛奶,並背對監視器,將牛奶放入其手持之提袋中。
⒉影片時間00:03:01,監視器畫面時間16:53:04,被告於牛奶區停留一下後,手持提袋往監視器畫面上方走去。
影片時間00:03:16,監視器畫面時間16:53:19,被告於走至監視器畫面左側之肉品區,彎腰拿起一盒肉品查看後放回原位。
影片時間00:03:40,監視器畫面時間16:53:43,被告又拿起一盒肉品查看後放回原位。
影片時間00:04:10,監視器畫面時間16:54:13,被告又拿起一盒肉品查看後放回原位。
影片時間00:05:53,監視器畫面時間16:55:56,被告拿起一盒肉品查看,並於肉品區前徘徊。
影片時間00:06:15,監視器畫面時間16:56:19,被告將手持之肉品疊放於貨架上另一盒肉品上一同拿起後,往監視器畫面右方走去,並消失於監視器畫面中。
㈣監視器影像檔案「拿菜」之勘驗結果: ⒈此為全聯福利中心賣場之監視器畫面,影片時間00:00:17 ,監視器畫面時間16:56:09,被告出現於監視器畫面左下方,且手持一盒肉品,並將該盒肉品疊放於另一盒肉品上,被告再拿起兩盒肉品後,於影片時間00:00:23消失於監視器畫面中。
⒉影片時間00:01:16,監視器畫面時間16:57:08,被告出現於監視器畫面中上方,並走至監視器畫面左側蔬果區查看。
影片時間00:01:55,監視器畫面時間16:57:47,被告拿起一包蔬果查看後放回原位。
影片時間00:02:10,監視器畫面時間16:58:02,被告又拿起一包蔬果查看後放回原位。
影片時間00:02:28,監視器畫面時間16:58:19 ,被告又拿起一包白色蔬果(以形狀、大小、顏色看似應為雪白菇)查看,並往監視器畫面右方走去,消失於監視器畫面中,之後未見被告出現於該監視器畫面中。
㈤監視器影像檔案「出賣場1」之勘驗結果: ⒈此為全聯福利中心賣場之監視器畫面,影片時間00:02:13 ,監視器畫面時間16:58:37,被告出現於監視器畫面左方,左手持白色提袋(外型鼓起,內應有物品),及另一小提袋,右手持錢包,逕直走出賣場出口,之後未見被告出現於該監視器畫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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