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冬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二、第1行所記載之「翁聖宗」應更正為「吳冬源」。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