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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附民原告 蘇○龍
附民被告 林沂慶
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3號就本院113 年度桃簡字第346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廖奕淳書記官 吳怡靜通 譯 林素妃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附民原告 蘇○龍附民被告 林沂慶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附民被告林沂慶願給付附民原告蘇○龍新臺幣(下同)伍仟元。
附民被告林沂慶當庭給付伍仟元予附民原告蘇○龍收執並確認金額無訛。
㈡附民原告蘇○龍就附民被告就本件113 年度桃簡字第346 號公然侮辱乙事,所生對附民被告林沂慶之其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㈢附民原告蘇○龍撤回本院113 年度桃簡字第346 號侮辱案件對於附民被告林沂慶之告訴。
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附民原告 蘇○龍 附民被告 林沂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吳怡靜 法 官 廖奕淳以上正本證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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