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附民,60,2024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8號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黃文慧


何芊葳
曾比玉

張景富
李金明

被 告 范純銀(原名范維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桃金簡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文慧、何芊葳、曾比玉、張景富、李金明對被告范純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