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附民,7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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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楊明恩
被 告 王士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855號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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