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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黃耀億
被 告 林立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1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同法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附帶民事訴訟,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是若當事人並非被害人,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原告黃耀億對被告林立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就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害人為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原告並非被告上開犯行之被害人,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審認在卷,是原告非因被告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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