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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佳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0、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16號裁定令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13年3月2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該所於113年3月20日評估,其內容略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方面評分32分,臨床評估方面評分27分,社會穩定度方面評分5分,以上合計為64分,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法務部○○○○○○○○○○北女所衛字第1136100206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內容係經醫師綜合被吿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等因素,認為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自應予以尊重。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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