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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秩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被移送人 朱宥甯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112年度桃秩字第151號桃園簡易庭所違之第一審裁定(移送案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7月31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200548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朱宥甯(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12年6月30日19時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當警員取締交通違規時,以身體、手臂推擠阻擋警員,妨害公務執行,以此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不當行動相加於警員,故認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係因對復興路134號前之停車格是否能合法停車心生疑惑,要將政府公文拿給警員看,是警員擋住抗告人拿公文的路徑,故雙方因移動造成密錄器影像晃動,不能僅因密錄器影像晃動及抗告人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之自清行為,即遽認抗告人有妨害公務執行而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相繩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抗告人有違反社會秩序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⒈本院勘驗112年6月30日19時6分許之警員密錄器影像,結果如下(秩抗卷40-45頁): 警員:…說這個不是人行道 抗告人:(持手機錄影)來你現在往前走 警員:這個不是我畫的,小姐,不是說人… 抗告人:你們所長前幾天 警員:人不會傻傻的直直走去撞變電箱,人會繞路,旁邊有空 間… 抗告人:說不會來開單 警員:那個是交通局… 抗告人:這樣不合邏輯 警員:那個可能是基於成本關係,不方便把變電箱移開,所以 他們只能劃設到那邊,人遇到變電箱自然而然會靠旁邊 走,這也是政府交通局所考量的 抗告人:你們所長本來就已經講了… 警員:妳跟我講完全沒有用 抗告人:不來開單、不會來找我們麻煩 警員:沒關係,我打電話幫妳確認(撥打電話給所長) 抗告人:而且他到現在都還沒有到市政府去登記申請這個是否 合法(手指人行道) 警員:這個東西就是畫人行道,我不知道為什麼還要去申請合 不合法,很奇怪。
妳的邏輯也是怪怪的,因為她就是畫 人行道嘛,人行道還需要一個公文證明說不能停車嗎, 人行道本來就不能停車。
(與所長通話)所長,請問復興 路134號人行道,那個店家朱小姐說妳之前有跟她講說這 邊可以 所長:誰跟他講過,我從頭到尾都沒跟她講過這種話,人家有 去問了那個是公家畫的哪是私人畫的 警員:那個朱小姐說你有跟她說這還要給公家機關認定 抗告人:所長有講,說她要去申請公文 警員:…(聽不清楚),我們所長說沒跟妳講過 抗告人:有,是你們那個什麼 所長:就告發,有意見就去申訴 警員:綠色的油漆就是人行道嘛,朱小姐說這個不是還要再認 定 所長:就跟你講已經問過了 抗告人:是所長嗎 警員:對,林所長 抗告人:林所長(接過電話後電話被掛斷) 警員:我們所長說沒有這個事情 抗告人:有,是妳們武陵所的人過來的 警員:我們所長剛才說他有問過了,就是依規定告發 抗告人:沒有 警員:沒關係,反正我不想浪廢我的時間了。
綠色的油漆就是 人行道嘛,我也幫妳確認過了,所長說沒有這件事情, 他有問過了,就是依規定告發,政府就規畫得清清楚 楚,我不懂妳爭議的點在哪 抗告人:你看這樣要行人走去撞變電箱嗎 警員:這部分你能去建議交通局,交通局計畫到這嘛,紅線 畫到哪你就不能停車,管他畫去哪裡 抗告人:(打電話給武陵所)請問是武陵所嗎,請問林所長在嗎? 警員:你管他畫去哪,那個你能去建議交通局 抗告人:我是朱小姐 警員:不要無理取鬧了(手持違規停車舉發單並貌似要開單,抗 告人作勢阻擋並伸手去拿舉發單)你不要妨礙我執法喔, 我現在要開單不要妨礙我執法 警員:稍等一下小姐(伸手指對穿外套欲上黑白色機車之D女 說,抗告人用手肘撥開警員之手) 抗告人:(持續電話中)因為前幾天你們所的人,就是所長…(警 員往D女走約一步,抗告人用手肘推向警員,警員之密 錄器有所晃動) 警員:不要擋我,離開(警員向D大聲斥喝) D:我幹嘛要離開 警員:我在執行公務,證件麻煩一下(此時E女在拿紅白色機車 之安全帽),你們是車主嘛,證件 D:沒帶 抗告人:妳走沒關係,讓他開,再去申訴他 警員:好,妳申訴。
身分證麻煩一下,妳沒帶身分證,那妳有 嗎(D已騎上機車)現在不能離開 抗告人:妳走(身體擋至警員與D之間) 警員:我現在依法攔停妳們,妳們不行離開 抗告人:打市議員 警員:沒關係,小姐請妳借過不要妨礙我執行公務(向右繞過抗 告人) 抗告人:這我店前面,你怎麼過來 警員:這裡是道路(走向警用機車拿行動電腦) 抗告人:等一下,我還沒跟你們所長講完話(並轉過身面向警員 再次阻擋警員向前,並用右手朝警員胸口推去,警員 之密錄器有所晃動) 警員:你不要碰我(對抗告人大聲斥喝)不要擋我路,不要妨礙 我執行公務(警員向左繞過抗告人,此時E已騎上機車、D 戴好安全帽) 抗告人:我還在跟你們所長講電話 警員:小姐不准離開(抗告人再度用身體及右手阻擋警員,警員 之密錄器有所晃動)你幹什麼東西(對抗告人大聲斥喝) 抗告人:你要幹什麼東西 警員:(呼叫支援,此時抗告人不斷用身體去阻擋警員,警員之 密錄器有所晃動,D、E皆發動機車)停,你們路邊停沒 事,他會有事,妳們乖乖配合(抗告人用身體擠壓警員並 擋在警員及D間)小姐你再這樣,我就逮捕你。
不准離 開,靠邊停啦,熄火(D在機車上向後倒退,對D大聲斥 喝,抗告人不斷用身體擠壓警員並擋在警員及D、E間) 警員:靠邊停就沒事,不要聽他亂講,他會有事,你們不會有 事,靠邊停就好(E熄火) 抗告人:用牽的用牽的 警員:(D、E牽機車欲離開,警員出手阻攔,抗告人坐上紅白色 機車)靠邊停,我現在依法攔停妳們,妳們現在不配合我 就使用強制力,不要逼我使用強制力 抗告人:你用強制力阿,來啊 抗告人:打給議員服務處(支援警力到場),你們所長前幾天…支援警:跟他們有關係嗎? 警員:有,這兩個我要攔停,但都不停 抗告人:你們所長前幾天就說不會再來開我們這邊找麻煩,然 後結果他現在…因為這邊本來是人行道,他說他要來 開單,因為他說這是首都客運後來畫的… ⒉再觀諸密錄器影像擷取畫面,警員取締D女、E女停放摩托車的地點為畫有綠漆之處,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3規定,確為人行道且不得停放機車(秩抗卷55頁)。
⒊抗告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承:D女、E女是我的員工,停車的地點是在我的店前面等語(秩抗卷45-46頁)。
⒋依上開⒈、⒉、⒊證據呈現情形可知,抗告人確有因不滿警員要取締其員工D女、E女停放在人行道上之摩托車,並為伸手阻擋、以手撥開警員之手、以手肘推警員、以身體阻擋在警員與D女E女之間、指示D女E女趕快離開,不要理警員、推警員胸口、阻擋警員路徑及以身體擠壓警員,不讓警員靠近D女E女等行為。
故抗告人確有在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尚未達強暴脅迫之言詞及行動相加之行為,自堪認定。
㈡抗告人雖以上詞置辯。
惟觀諸上開密錄器影像勘驗結果,密錄器之所以晃動,是因為抗告人有在現場推、阻擋、撥開、擠壓警員等舉動,並非2人移動時所造成之晃動,且抗告人無論是上開舉動或指示D女E女趕快離開,不要理警員等言詞的目的,都不是要拿公文給警員或維護自身權益,都只是要阻攔警員對D女及E女開單,抗告人確有妨害公務之行為。
又抗告人所稱之公文(秩抗卷15頁),內容是在講復興路134號前的「公車停車格」是否取消之事,與本案中警員取締D女E女在「人行道上停車」、「人行道是否設置不當」,均無關聯,故該公文之存在,難為有利抗告人之認定。
㈢綜上,原裁定以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事證明確,予以裁處罰鍰2,000元,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無裁量濫用情事,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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