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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佳音
被 告 趙子瑜
陳佳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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