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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錢振睿
被 告 蔣宥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錢振睿對被告蔣宥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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