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簡上附民,92,2024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廖奎鈞

被 告 許丹琪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