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簡附民,2,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朱淑淵

被 告 黃照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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