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18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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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旻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自明。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同有明定。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4月22日,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0年4月22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另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多為詐欺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4日 108年11月26日至108年12月3日 000年00月下旬至同年11月中旬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4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9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65號 109年度訴字第36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6日 110年8月31日 109年12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 109年度訴字第36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2日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月8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2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22號(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0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銀行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1年1月,18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6日(4次) 108年11月28日(3次) 108年11月29日(6次) 108年11月30日(5次) 108年11月29日 108年6月底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第99號及桃園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併辦意旨書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27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48號、110年度偵字第13496號 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942號、109年度偵字第640號、9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2年3月22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4日 112年5月3日 111年5月10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81號號(經士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09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5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護照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務,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30日 108年9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2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350號、110年度偵字第177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1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75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2日 111年8月26日 112年8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1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975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1年10月11日 112年9月19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2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48號(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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