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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嘉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嘉翔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各定有明文。
又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彭嘉翔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7月25日,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2年7月25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另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罪則皆為竊盜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3月14日 111年4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127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17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14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96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111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6月8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96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111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14日 112年11月8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0306號 (已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536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5792號 (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8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43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42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71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145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1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71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145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 第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25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9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339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544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過失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0日 112年2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 調偵緝字第1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185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原交簡 字第26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 第2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嘉原交簡 字第26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 第2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9日 113年3月21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75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助字第59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4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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