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224,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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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46號;113年度執字第4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念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念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2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4月27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其中施用毒品罪均屬戕害受刑人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且施用毒品及竊盜之各罪間間隔均不到1個月,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6 月 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毒品
施用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共2罪)、2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26日、111年1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1月27日)
111年12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71、5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812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
112年度簡字第1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8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7月25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8月30日
備註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0日
111年12月3日
111年12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58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2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8733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
112年度簡字第4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2月26日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2月6日
113年1月30日
備註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8733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6日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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