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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46號;113年度執字第4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念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念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4月27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2年4月27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調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附卷可佐。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罪、其中施用毒品罪均屬戕害受刑人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且施用毒品及竊盜之各罪間間隔均不到1個月,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6 月 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6月(共2罪)、2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11年11月15日 | 111年11月26日、111年12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1月27日) | 111年12月1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4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71、54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812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 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 | 112年度簡字第133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4月18日 | 112年5月24日 | 112年7月25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4月27日 | 112年7月7日 | 112年8月30日 | |
備註 |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11年11月20日 | 111年12月3日 | 111年12月10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5801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20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8733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審易字第1611號 | 112年度審簡字第1238號 | 112年度簡字第487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0月13日 | 112年10月23日 | 112年12月26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同上法院 |
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同上案號 | |
確定日期 | 112年11月15日 | 112年12月6日 | 113年1月30日 | |
備註 |
編號 | 7 | 以下空白 | ||
罪名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11年12月12日 | |||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8733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案號 | 112年度簡字第487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2月26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院 | 同上法院 | ||
案號 | 同上案號 | |||
確定日期 | 113年1月30日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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