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259,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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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之 配 偶 陳清奇


受 刑 人 朱恩涵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並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此規定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判決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

至於受刑人認屬數罪併罰之案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檢察官否准請求,因認檢察官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所為之聲明異議案件,若各罪係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漏未規定。

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否准請求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受刑人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而誤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陳清奇為本件受刑人之配偶乙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憑。

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應就附表編號4至8與附表編號9至17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民國111年9月30日桃檢秀己110執更2469字第1119116114號函否准,受刑人之配偶不服而聲明異議。

又附表所示各罪,係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為附表編號17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

依前開說明,受刑人應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明異議,本案非屬本院所管轄,受刑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無從審究。

㈡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僅就「判決」而為規定,針對「裁定」尚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遂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諭知移送他院審理。

準此,受刑人此部分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聲明異議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如受刑人逕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於法不合,應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係聲請人以自己名義,就其配偶所犯數罪,具狀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惟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之配偶,其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不得逕向本院為聲請。

再者,執行判決係由為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執行事項係屬檢察官職權,法院並無決定「合併執行」之權限。

從而,本件聲請人並無聲請適格,且本院亦無決定如何執行之權限,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案由 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 判決日期 定應執行刑裁定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345號 107年1月16日 附表編號1-8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37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422號 107年7月14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32號 107年11月28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109年1月21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220號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107年11月29日 附表編號9-17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08年9月12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25號 108年9月12日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925號 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9號 108年9月12日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016號 109年1月10日 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80號 109年7月28日
附件:即本件聲明異議暨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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