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329,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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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3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1年3月30日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

又本院曾發函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5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更是集中於000年00月間,依該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10/13 109/10/13 109/10/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5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5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0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判決日期 111/02/23 111/02/23 111/02/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3/30 111/03/30 111/03/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4號 編號1至編號3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9/10/08 109/10/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38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27號 判決日期 112/02/23 112/02/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10 113/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3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32號 編號4、5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2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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