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515,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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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昕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89號、113年度執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院經詢問現在監執行之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情,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得易服社會勞動,而與附表編號2至8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就有期徒刑部分,並在上開外部性(即15年1月)及內部性(即5年)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次)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3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起訴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593、15585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8、134號 併辦案號:屏東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438、9474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517號、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61、23524號、111年度偵字第235、11776號 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031、40042號 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1、7119、16802號 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031、40042號 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1、7119、168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6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是 否、否 否、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9日 110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031、40042號 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1、7119、16802號 起訴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031、40042號 併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1、7119、1680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9、4497、215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1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10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4日(共3次) 110年9月14日 110年11月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79、4497、2158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337、4236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25、3351、4119、5071、5927、7119號 追加起訴案號:乙○111年度偵字第121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4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6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6月9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2年7月12日 112年12月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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