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703,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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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03號
聲請人
即被告陳港業





上列明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301號),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陳港業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請人已於法定期日內提起抗告,上開裁定尚未確定,惟檢察官仍提前執行強制戒治,如抗告成功,強制戒治所費之時間,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為此請求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一、二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復經法務部○○○○○○○○附勒戒所,依被告前科記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評分項目,小計靜態因子、動態因子合計總分後,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係由專業知識人士遵循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據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綜合判定,是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事實,已臻明確,並經本院於113年5月3日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而聲請人雖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188號裁定駁回抗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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