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968,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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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6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孟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孟婷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孟婷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部分欄位應更正如附表),其經宣告之有期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故參酌附件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行為態樣、關聯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附件編號1、2、3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3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031號、第23991號、第45437號
2
附件編號4「犯罪日期」欄
111/12/06
110/12/06
3
附件編號5「犯罪日期」欄
111/12/03
110/12/03
4
附件編號6「犯罪日期」欄
111/12/01
110/12/01
5
附件編號7「犯罪日期」欄
111/12/04
110/12/04
6
附件編號8、9、10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993號、第26714號、第31352號
7
附件編號8、9、10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第1249號、第1722號
8
附件編號8、9、10所示「確定判決案號」欄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78號、第1249號、第1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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