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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聖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宗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聖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次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經各法院判決確定之情,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則分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執聲卷第11頁),已合定刑要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10至13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1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15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語(本院卷第35頁),,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罪質差異、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有期徒刑(附表編號1至15)及罰金(附表編號14、15)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宗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傷害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4月8日 109年12月22日 111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9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34、16007、230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判決日 111年10月6日 112年4月12日 112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14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11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確定日 112年1月4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3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88號 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2至同年5月13日 111年5月12至同年5月18日 111年5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34、16007、230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34、16007、230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34、16007、230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判決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9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88號 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製造第二級毒品 散布文字誹謗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6日 107年初某日至110年9、10月間 000年0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34、16007、230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93、16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01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642號 判決日 112年9月7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1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65、90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642號 確定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0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6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57號 編號3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10(原附表編號12) 11(原附表編號13) 12(原附表編號1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7日至同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34、47335、47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34、47335、47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34、47335、476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判決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確定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號 編號10至13經高等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13(原附表編號15) 14(原附表編號10) 15(原附表編號11)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9日至同年5月20日 111年5月11日至同年5月12日 111年5月9日至同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34、47335、476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443、44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443、441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00號 判決日 112年4月26日 113年1月26日 113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0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00號 確定日 112年6月2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573號 編號10至13經高等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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