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1988,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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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謌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以:被告因疫情期間,疫情阻斷其大部分收入,於疫情後自行創業,一時不察,讓詐欺集團有可趁之機,希望能交保後,與家人討論跟被害人和解、賠償事宜,俾獲得被害人之原諒。

被告家中尚有年邁雙親,羈押前並無特別安排,希望執行前讓其交保,先回家安排家中事務,並靜待執行云云。

二、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起訴意旨所載部分犯情,且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本件尚有共犯「小林哥」、「林嘉岱」、收受被告所交付款項之人、LINE暱稱「楊應超」…等多人未到案,且有刪除對話紀錄訊息情事,同案被告周佑晟於本院訊問時指陳:有事先與「林嘉岱」、被告串證之情,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及與共犯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經裁定自同年6月14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查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其所涉本件大部分犯情,且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各項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

其於警詢時,經警詢以:經警方檢視扣案手機,為何沒有相關電磁紀錄?是否已經你刪除?其答稱:當時林嘉岱跟我說可能提領的錢是比較敏感的,就叫我把相關紀錄跟APP都刪除等情,其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有(指林嘉岱有叫其將相關紀錄及APP刪除),他(指林嘉岱)在我去大陸前叫我最好把記錄清一清等情。

同案被告周佑晟於本院訊問時指明林嘉岱及被告有教導其如何供述,叫其在警詢時說是其投資的錢,利潤的配比這樣,如果不依照他的話講,會對我家人不利。

是其被查獲前教其如何講的等情,其於本院審理中指稱:是林嘉岱出言,被告以及林宗保2人在旁邊,他當初說知道我家在哪裡,我爸做甚麼工作,被警察抓到叫我不要亂講話等情,再參酌同案被告周佑晟於警詢時經警詢以:是否有見過何謌?周佑晟答稱:沒有,…我才會知道何謌,不過我跟他沒有見過面云云,周佑晟於檢察官訊問時稱:有聽過一位叫何謌的人,我沒有見過他等情。

足認被告於被查獲前,即有依共犯林嘉岱指示將相關紀錄及APP都刪除之滅證情事,且於共犯周佑晟被查獲前,即與共犯林嘉岱等人,一起前往找周佑晟為前述串證行為,周佑晟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即曾配合指稱:其沒有見過何謌等情。

又本件尚有共犯「小林哥」、「林嘉岱」、林宗保、收受被告所交付款項之人、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凱瑞金融客服經理」、「CALISTA」、「BASIS」、「鄭熙雯」、「黃佩君」、「曉妍」、「zz843」、「Is563877」等多人未到案,該「小林哥」、「林嘉岱」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應超」、「凱瑞金融客服經理」、「CALISTA」、「BASIS」、「鄭熙雯」、「黃佩君」、「曉妍」、「zz843」、「Is563877」之人之真實身分為何?是否尚有其他共犯?各該共犯之真實身分?本件各該詐得款項之去向?均有待查明釐清。

被告曾有前述滅證及與共犯串證情事,又有前述多名共犯未到案,以現今網路、電子通訊之迅速、便捷與普及,不論該等共犯係在國境內或國境外,被告若停止羈押在外,極易與該等共犯聯絡勾串。

被告羈押之原因與羈押之必要性迄仍均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非得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處分替代羈押。

聲請人即被告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依上開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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