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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美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簡美惠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5月24日之前),本院復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從而,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手法之相似程度、經整體評估所顯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並考量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其人格特性與矯正效益、暨其向本院函詢所回覆對本件「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又「希望法院從輕定刑」之意見等情後,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10.22 111.02.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偵字第25704號 桃園地檢112年偵字第330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9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21日 112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90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05月24日 113年01月31日 備註 桃園地院113撤緩100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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