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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庚股
受刑人楊竣傑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楊竣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應更正為「楊竣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竣傑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㈡、已載明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主文欄確有漏載之顯然錯誤,依原裁定全意旨,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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