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023,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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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察因犯毀棄損壞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故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為實體審理後駁回受刑人上訴,故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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