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066,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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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66號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
被告潘柏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137號、113年度偵字第3128號、第7695號、第12303號、第12305號、第12307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有犯罪事實,又上開事實有證人即同案共犯之證述可憑,且有相關扣案毒品及製毒工具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該罪法定刑甚重,則被告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綜觀被告與同案被告之供述,彼此供述內容有明顯歧異之處,被告非無可能有勾串共犯之虞,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爰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7月4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已命自113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既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雖其具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事由存在,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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