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150,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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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凱因犯毀損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該等案件俱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3年3月13日)前所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請依比例原則減輕刑度至1年2月,因被告數罪均為相同」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

經考量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暨各罪之罪質、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復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黃俊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8/24 113年2月20日18時許起至同年月21日0時50分許為警逮捕止 112/08/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55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4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8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 判決日期 113/01/31 113/03/18 113/01/12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84號 113年度簡字第1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3/13 113/04/16 113/05/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7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29號 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8/22 112/08/26 112/08/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1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11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7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584號 判決日期 113/01/12 113/01/12 113/03/2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1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5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3 113/05/03 113/04/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2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2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37號 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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