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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晨光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温振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晨光興業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晨光興業有限公司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2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附表編號3宣告刑曾定執行刑為罰金5萬元,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69、1170、1171、1172、1173號判決、113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2、3之罪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其行為態樣、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相近,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0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以及定刑時應遵從之外部界限(即告宣告刑之罰金總額38萬元)與內部界限(即2次執行刑之罰金總額30萬元)、受刑人之代表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本件受刑人為法人,並非自然人,客觀上無法對其執行拘禁之處罰,是以自無從併諭知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之不遵行停工命令罪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2項之違反停工通知罪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2項之違反停工通知罪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5萬元(共6罪) 罰金新臺幣2萬元 罰金新臺幣2萬元(共3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3日、11月5日、11月6日、11月11日、11月16日 111年7月12日、7月14日 111年8月22日、8月26日、8月31日 111年9月15日、9月16日 111年10月6日、10月12日、10月13日、10月26日、10月31日 111年11月10日 111年12月6日 110年11月24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490、23241、42349、39483、112年度偵字第13289、13288、13290、13291、1577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490、23241、42349、39483、112年度偵字第13289、13288、13290、13291、1577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69、1170、1171、1172、117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69、1170、1171、1172、1173號 113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4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69、1170、1171、1172、117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169、1170、1171、1172、1173號 113年度桃勞安簡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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