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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定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定澤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楊定澤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部分欄位應更正如附表),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
故審酌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關聯性及受刑人之意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1 附件編號4「犯罪日期」欄 110/08/05- 110/08/08 000年00月間- 110/08/08 2 附件編號5「犯罪日期」欄 110/01/14- 110/05/12 000年00月間- 110/05/13 3 附件編號6「犯罪日期」欄 110/07/03- 110/07/23 000年00月間- 110/07/23 4 附件編號4「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 113年度簡字第31、32號 113年度簡字第32號 5 附件編號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 113年度簡字第31、32號 113年度簡字第32號 6 附件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 113年度簡字第31、32號 113年度簡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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