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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丞
具 保 人 葉詩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詩涵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詩涵因受刑人陳奕丞所犯之詐欺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0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477號上訴駁回判決確定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節,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及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核對無誤,且受刑人於113年6月2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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