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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請人即下
被告辯護人謝清傑律師
被告陳世勲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即辯護人因被告涉殺人未遂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29號),聲請檢閱卷宗(拷貝光碟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附件聲請書所示錄影複本,並不得散布、訴訟外使用、再行複製或其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9號卷宗內附光碟3片(監視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
三、經查,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現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29號案件審理中。茲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複製前揭案件卷宗資料中之監視錄影,依據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並宣告不得為主文所示之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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