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25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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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紫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受刑人甲○○於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又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妨害自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4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6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7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5年6月14日)前所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

復查,附表編號1、5、7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3、4、6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

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院發函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

經整體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附表編號4、6曾經定應執行刑等各項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12/02 104/11/04 104/1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096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048、6369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50、107、1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竹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1號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5/05/19 105/12/16 106/06/14 確定 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新竹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1號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5/06/14 106/04∕26 106/07/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663號 (已執畢)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41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642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6月(4次) 1年5月(2次) 1年4月(3次) 1年3月(1次) 11月(1次) 10月(1次) 9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 10月(1次) 1年3月(11次) 1年4月(2次) 1年5月(1次) 1年7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4/11/25~ 105/01/15 104/11∕04 104/08/28~ 104/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119號、105年度偵字第5403、7739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05年度偵字第5403、6608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7、119號、105年度偵字第5403、6608、7739、21970、21971號、新竹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7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06年度訴字第47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949號 判決日期 109/04/23 109/07/08 110/03/1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06年度訴字第47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9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06 110/03/10 110/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07號(113執緝953)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81號(113執緝951)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80號(113執緝952)
編 號 7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4/1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6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桃交簡字第654號 判決日期 110/03/3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桃交簡字第65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5/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56號 (113執緝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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