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聲,2387,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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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7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張美茵
被 告 張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張文豪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為被告之母,此有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考,依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屬得為被告之輔佐人之人,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且參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本案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經通緝多年始緝獲,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列事由,復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四、本院審酌本案業已進行審結,被告就其所涉前揭犯嫌均坦承不諱,因認被告雖仍有前述之羈押原因,但聲請人若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當已足對被告形成拘束力,保全本案日後之審判、執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被告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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