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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宏
具 保 人 楊哲宇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哲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哲宇因受刑人即被告陳信宏(下稱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8月10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
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送達113年度執更字第1704號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所,另送達該案執行傳票至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其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並註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1萬元」等語,惟屆期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囑託員警拘提無著,而受刑人、具保人當時並無在監、押情事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完整矯正簡表、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暨完整矯正簡表等件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是以,受刑人業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保證金,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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