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宏
具 保 人 陳璟寬
住臺灣省嘉義縣○○鄉○○村00鄰○○0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璟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建宏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獲釋在案。
嗣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傳喚、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等件附卷為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